《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254号文核心内容
一、2010年12月31日为准,男不满60周、女不满55周的被征地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被征的)可以办理补缴从2010年12月31日起往前补缴15年且不早于本于16周岁的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自2001年7月至2010年12月31日的9年半失业保险费,具体为:
1.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止(原274号文)的被征地人员(必须当时安置方式为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15年养老费用为4.5万元,9年半的失业保险费0.48万元,两项保费合计为4.98万元,所需费用先用征地时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缴纳,不足部分,全部由政府补足,其中市补助60%、区补助40%。如果之前已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年限的,补缴时将予以扣除,差几年补几年(即保证已缴年限加上补缴年限养老满15年或失业9年半),个人补缴费用低于2000元,全由政府补贴,个人不缴费。高于2000元,政府按补缴保费的20%且不低于2000元标准予以补助。例1如本次补缴0.8万元,当时货币安置2万,本次只补缴0.6万元(0.8万×20%=0.16万,小于0.2万补0.2万,0.8万-0.2万=0.6万).例2如本次补缴1.8万元,当时货币安置2万,本次只补缴1.44万元(1.8万-1.8×20%=1.44万)
2.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100号文)的被征地人员补缴15年养老费用为5.4万元,9年半的失业保险费0.48万元,两项合计为5.88万元,所需费用先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资金缴纳,不足时,再用征地时领回家的部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予以补缴,最高不超过5.26万,其他费用由政府用统筹帐户资金补足.例本次补缴5.4万元.当时选档最低档3.76万元,当时领取的生活费约0.8万元,利息为0.09万元.这样个人帐户现有资金为3.05万(3.76-0.8+0.09=3.05万),本次从家里拿出2.21万元(即5.26万元-3.05万元)例2, 本次补缴1.23万元.当时选档最低档3.76万元,当时领取的生活费约0.8万元,利息为0.09万元.这样个人帐户现有资金为3.05万(3.76-0.8+0.09=3.05万),本次只要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缴纳1.23万元,缴完后个人帐户剩余3.05-1.23=1.82万元.
3、上述二类人员补缴完后,如没工作可以享受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约为600元,到达退休后按目前的计发办法原274人员15年养老约为630元左右,原100号人员15年养老约为690元左右。补缴养老年限视同为医疗的累计缴费年限。
二、2010年12月31日为准,男年满60周、女年满55周的被征地人员(20010年12月31日前被征的)继续按现在的标准分别享受被征地老年生活补助费(原274号人员)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原100号人员),同时都可以申请参加居民医保:享受被征地老年生活补助费(原274号)人员本人不缴费,由人政府承担;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原100号)人员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资金中缴纳,不足支付时,由政府从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帐户中支付,本人不缴费。
以上一、二两部份为今年6月30日前完成重点内容
三、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征地的,以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补偿方案之日主基准点.
1.男不满60周、女不满55周的新增加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向前补缴15年且不早于本人16周岁的养老费用,2001年7月至当前的失业保险费用,目前15年标准养老为7.54万元,10年的失业保险约0.56万元,合计约8.1万元,这些费用从征地区片价(相当于原来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列支, 如果之前已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年限的,补缴时将予以扣除,差几年补几年(即保证已缴年限加上补缴年限养老满15年,失业自01年7月补缴至批准征地方案之日最多不超15年).补缴后如无工作,可以申请享受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月领标准约现为630元,15年养老退休时约为790元左右.补缴后对8.1万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按70%进个人帐户,30%进统筹帐户,
2. 男年满60周、女年满55周新增加的被征地人员,参照劳动年龄段补缴15年费用从区片价中列支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目前约为7.54万元,按保障费的70%建立个人帐户、30%建立统筹帐户。每月可领取790元左右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时可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所需费用从个人帐户缴纳,不足时由统筹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