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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09-03-16 浏览次数:

 

        1、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是:凡年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2)经市再就业办或区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3)大中专毕业和退伍士兵一年以上未就业者。
         2、 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1)申请再就业贷款的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的个体经营的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占其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3)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他条件。
       3、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是:个人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按期还本息二次贷款额度为5万);合伙经营的按每人2万元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贷款按每人5000元标准和安置人数核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4、 申请小额贷款时需携带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2)已办实体的需带营业执照正本;(3)担保人身份证、担保人单位证明;(4)本人创业项目情况介绍等。
       5、 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的程序: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申请贷款,应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赣州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审批表》。经核实后符合贷款对象和规定条件的,向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推荐。经初审属实,报再就业办。审查同意后,并将全套资料交承办银行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申请人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有关手续。承办银行按有关贷款审批程序申报同意后,办妥抵押登记或质押手续、落实保证人,发放贷款。
       6、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和抵押:(1)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干部(包括教师、医生)可以为其担保;(2)银行存单、债券等有价券可进行质押;(3)房产抵押贷款。
       7、 再就业小额贷款是否要支付利息:取得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在规定期限内由国家贴息,从事其它项目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息,由借款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