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登记的范围
非农业人口,在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退休年龄:男60、女50)内的本市常住人口,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人员,但不包括:
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
2、无业但已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
3、尚有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排的残疾人。
4、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包括学校集体户口)
二、《就业登记证》申领手续
1、失业职工凭户口簿、身份证、失业金审批表(或者终止解除备案表)、一寸照片一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填表申领《就业登记证》。
2、高中、技校、中专、大专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填表申领《就业登记证》。(应届毕业生可凭推荐表或报到证直接录用备案办理保险)。档案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员还要持有《领取就业证联系函》。
3、农转非凭征地安置劳动力(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偿的协议、公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一张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填表申领《就业登记证》。
4、区职业介绍所审核办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并在《就业登记证》上加盖钢印。
5、每年12月份在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