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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心桥街道机关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12 浏览次数: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街道机关管理,努力打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新形象,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机关行政、事业、集体、聘用的所有在编人员。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考勤内容
    1、上班、值班、会议、学习、劳动、集体活动应按时出勤,请假履行手续。
    2、上班时间不允许上网炒股和娱乐,不允许吃零食、串岗聊天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违反以上规定算作缺勤。
    第二条  考勤办法
    1、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简称科长)为本科室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日常考勤管理。考勤单位分为党政办(含党群)、农业科、经济科(含统计科)、招商办、三产科、城建科、城管科、拆迁办、开发公司、社会事务科、财政所(含税源办)、司法所、劳动保障所、广播电视站等14个科室。
    2、街道考勤小组负责随机抽查。考勤小组由工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组长,纪工委、党政办、组织办、机关党总支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请假程序和手续
    1、1天以内,当事人向科长请假;科长向分管领导请假。
    2、1天(含1天)以上的,当事人向科长请假,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科长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请街道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出差、培训,婚、丧、产、病、休假需填写《铁心桥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报告单》。
    第四条    处罚办法
    1、在科室日常考勤中,被查实的缺勤人员,缺勤1次扣50元,由科长报请街道考勤小组履行处罚手续,科长不承担连带责任。
    2、在街道考勤小组随机抽查中,被查实的缺勤人员,缺勤1次扣50元,科长承担连带责任,本科室每累计3人次扣科长50元,同时记科长缺勤1次。
    3、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或期满后未按时上班的视同缺勤,按缺勤天数记缺勤次数,并按第四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处罚。
    4、考勤结果与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和科室评议相挂钩。
 
第二章  创先争优
    第五条  按《铁心桥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每年分组评出不超过10%比例的“优秀”和“后位”等次,给予相应奖罚。
    第六条  对科室集体和个人被年度表彰的给予奖励。科室集体被表彰,奖金标准为:年度受到区委、区政府或市局级表彰的,每人奖励300元;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厅级表彰的,每人奖励400元;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级表彰的,每人奖励500元;受到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人奖励1000元(受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表彰的,以最高奖项为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个人被表彰,奖金标准同上。
    第七条  被区千分制考核扣分的,给予处罚。
 
第三章  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向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请示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为:
    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及本人购车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5、本人及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8、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凡遇有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月内填写《铁心桥街道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实行一年两次集中申报。
    第十条  机关人员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对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未如实报告或虽报告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该报不报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机关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公共区域卫生由物业负责,办公室卫生由科室自行负责,党政办负责卫生管理,将不定期检查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  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乱扔杂物,茶叶水入筒。爱护花草树木、公共设施。卫生间应及时冲洗,如果发现有堵、漏、洁具损坏等现象应及时向党政办反映。爱护洁具设备,避免人为损害。
    第十三条  保持办公室卫生。办公室地面、地面底角线、门窗、桌椅、灯具等应保持洁净。室内物品应摆放整齐。注意节约用水、用电,避免长流水、长明灯。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应不超过20℃。
 
第五章  机关公用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议室管理。
    会议室由党政办负责管理。各科室使用会议室,须提前报告党政办预约,以便统筹安排。使用会议室的科室,一切会务自理。爱护室内音响设备和公物,损坏赔偿。
    第十五条  复印室管理。
    复印室由党政办负责管理。复印设备由党政办专门人员操作,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动用复印设备。擅自操作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复印须按要求登记纸张的规格、数量、类别、用途等,以便日后结算。
    第十六条  食堂办伙管理。
    各科室需在食堂公务接待的,应提前到党政办填写《铁心桥街道机关食堂订餐单》登记预约,由党政办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机关停车场管理。
    机关车辆停放须统一听从党政办和保安人员安排。大型车辆、工程车辆应靠机关大院南墙停放。遇有重大会议、活动需预留车位,须按党政办通知要求及时腾空车位。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有序。
 
第六章  街道印章、行文、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工委、办事处印章分别由组织办、党政办管理。凡需使用街道工委、办事处印章的,须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分管领导在《铁心桥街道用章审批单》上签字,方可盖章。所有用章均须详细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单位、内容和批准用印人,由经办人签字后归档。各科室应妥善保管、使用各自印章,作废印章须交档案室切角收回。
    第十九条  各类行文须按规定格式拟定,按程序办理。各科室拟定文件初稿并校稿,经分管领导审阅会签后,交党政办核定,并统一编制文号,呈主要领导审批后印发。
    第二十条  各科室档案资料,须按规范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主动移交。
    街道党政办公室保留对本暂行规定的最终解释权。(2007年9月1日)